[政府文件]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2007-04-02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密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0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密云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密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全县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 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二)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三) 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四) 重特大火灾事故;
  (五)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 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七) 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 重特大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九) 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北京市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76号令)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应结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应根据本单位分管范围及专业特点,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责任
  第六条 成立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和发生事故的行业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中心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经委、市政管委、建委、商委、教委、文化委、县委宣传部、武装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电信局、环保局、国土房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分局、气象局、公安局、旅游局、路政分局、工商分局、县总工会、供电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事故情况抽调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一) 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经委、国土房管局、建委、卫生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二)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药监分局、交通局、电信局、气象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三) 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建委主任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四) 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委、卫生局、县总工会、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公安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五)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旅游局、民政局、卫生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公安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六) 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委、环保局、卫生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公安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七) 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八) 重特大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指挥部。
  成员包括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分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九) 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
  由县政府根据事故类别及发生地,确定有关专业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指挥长、副指挥长。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 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业指挥部的具体行动,并实施决策。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 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五) 督促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六) 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各类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可组织重点防范单位开展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汇报,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 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 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四) 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一条 专业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 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开展检查及应急处理演练。
  (二) 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 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四) 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示。
  (五) 事故现场各单位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专业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二条 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
  (二)负责召集参与抢险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督促落实。
  (三) 根据需要设立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预案。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取得联系。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电话(110、120、119)并向县政府办公室(69041684、69041685)、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9085660)报告;县公安局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要通过各自渠道迅速向领导及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迅速派人到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 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事发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做到:
  (一) 公安局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 相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涉及军地双方的重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县武装部。
  第十六条 要严密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并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摸清情况,起草事故情况报告,报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
重特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单位的准确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二)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企业规模。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七)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十八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行业主管及各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 当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理机构要立即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
  (二) 市政、交通、公路、供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 公安局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四) 卫生局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全力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 交通局负责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第十九条 为有效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县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二)县武装部负责协调部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
  (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指挥部提出针对事故性质启动相应抢险预案的具体意见;根据县政府授权,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责任的调查工作。
  (五) 公安局负责现场的治安保卫,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适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处理事故车辆进出有序;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积极参与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工作;调动交通、消防、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工作;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配合国土房管局、经委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专业抢救;配合建委、国土房管局负责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配合市政管委负责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抢救;配合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负责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六)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抢救,组织调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提供工程技术和资料支持;负责特种设备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七) 建委负责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组织调集起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和资料支持。
  (八) 卫生局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的专业抢救,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市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迅速投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九) 市政管委负责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提供水、燃气等工程技术和资料支持以及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十)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并与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一) 商委、文化委、工商分局、旅游局协助公安局做好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组织调集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工作。
  (十二) 路政分局负责道路桥梁事故的专业抢救;市政管委、水资源局、电信局、供电公司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水、电、通讯等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 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和现场所带器材、装备、材料、给养的供给及车辆的抢修维护。
  (十四) 国土房管局配合经委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专业抢救;配合建委、公安局负责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十五)经委负责县域内工业企业、非煤矿山事故的专业抢救。
  (十六)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
  (十七)教委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
  (十八)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并提供后勤保障。
  (十九)电力、通讯、水利等其他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以及公安局负责。
  (二十)善后处理工作由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 信息上报稿件由各专业指挥部起草,报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经总指挥审定后由各负有向上一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上报职责的部门按各自渠道上报。
  第二十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第二十一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二条 驻密部队、武警官兵是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重要力量,应按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请求,参加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 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 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现场应急处理小组,按各自分工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 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迅速成立专业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及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 应急处理工作的支持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以及阻碍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要结合现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工作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二十九条 日常演练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所需费用,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