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整改制度的通知
密政发〔200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密云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已经县政府第4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密云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确立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及活动主办单位三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机制。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理
1、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被查单位限期排除。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被查单位限期整改。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依法强制被查单位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及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同时,要建立相应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2、各乡镇政府及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等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上报的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确保各类生产安全。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监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县政府督查室共同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四、责任追究
对因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密云县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